一、实施机关 江苏省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江苏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七条 四、条件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1、森林经营方案; 2、县级人民政府文件。 五、程序 1.自然保护区—县级人民政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2.省林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六、期限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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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法》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2.《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十七条 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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