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机关 江苏省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江苏省林业局林政资源管理处。 三、依据 (一)《森林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三)《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四)《省政府批转省农林厅关于贯彻实施“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1]80号)。 省和设区的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采伐以及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林木采伐,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四、条件 (一)申报材料 1、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向属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采伐林木申请书; 2、拟采伐地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3、森林、林木采伐更新作业设计书,或林木采伐更新简易作业设计书; 4、本单位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5、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二)准予许可的条件 1、手续完备、材料真实,齐全,填写清楚正确,出具证明材料、作业设计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的单位具备应有的资格或资质;2、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核意见;3、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五、数量 批准林木采伐蓄积量控制在编制限额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内。 六、程序 1、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具备相应资格的县级林业技术单位派员赴拟采伐林木地块开展作业设计。 3、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派员抽查拟采伐林木地块作业设计质量。 4、按照审批权限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下发林木采伐批文(含江苏省采伐林木批准书)。 5、依据批准文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七、期限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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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三)《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四)《省政府批转省农林厅关于贯彻实施“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1]80号)。 省和设区的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采伐以及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林木采伐,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疫木安全利用原则上在就地实施。确实没有条件就地实施,必须异地调运疫木进行安全利用的,省内调运,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省际间调运,由调出地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疫木运到异地进行安全利用前,须征得加工企业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省际间调运的,须同时征得调入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取得所属森检机构签发的《松材线虫病疫木调运要求书》,并按要求将调运数量、到达时间、运输工具及牌号、运输路线和全程监管人姓名等内容用传真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调入地林业主管部门后,方可调运。 第二十四条 运输安全利用的疫木必须在传播媒介昆虫成虫非羽化期内通过水路或公路进行。运输疫木除木材运输证外,还应持有国家林业局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调运疫木的文件(或复印件)、松材线虫病疫木调运要求书和疫木调出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疫木调运特别通行证》,按照要求书的要求运输。运输时,外表面必须遮盖捆紧,避免疫木丢失。运输工具须张贴“松材线虫病疫木”标志。运输途中不得装卸货物及长时间停靠。疫木到达调入地后监管人员要及时通知疫木调入地的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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